辽宁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
日期:2019-11-13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请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预交的增值税可以跨房号、跨项目抵扣吗?比如:一、同一个项目的两套房屋(已达到销售条件),一月份收了两套房的定金,按3%预交了增值税,二月份一套房收了全款应按5%交增值税另一套房没见有收款,那么可以将一月份交的两套房的预交税金都扣除吗?二、如果是两个项目的房产呢?A项目达到征税条件,B项目没有达到,那么A可以抵扣B的预交增值税吗?
如果按增值税法,留抵税金是不分项的,我们如何操作呢?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没有区分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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