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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体户资产入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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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体户资产入账咨询

日期:2019-11-12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个体工商户,与其父亲共同经营吊车7台,其中4台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另外3台登记其父亲名下。

吊车为前几年陆续购买,吊运队营业执照为2018年11月办理。

2019年10月由定期定额户,改为查账征收。

请问:

1、上述7台吊车不由经营者及其父亲名下转移登记到吊运队名下,可否在吊运队账面计提折旧?

2、上述7台吊车计提折旧时的价值如何确定。

3、折旧从那个月开始计提。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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