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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两家境内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两家境内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11-1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A、B企业均为境内注册企业,两企业在境内签订采购合同,A企业在境外采购货物后,直接在境外将货物销售给B企业,用于B企业在境外的工程施工项目,B企业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货款,请问,A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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