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境内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11-17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A、B企业均为境内注册企业,两企业在境内签订采购合同,A企业在境外采购货物后,直接在境外将货物销售给B企业,用于B企业在境外的工程施工项目,B企业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货款,请问,A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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