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1-11-1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司符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0%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按照39号文规定退回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后自动计入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同步调减加计抵减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七、(二)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