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1-11-26 1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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