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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建筑企业兼营销售材料开具发票税率

建筑企业兼营销售材料开具发票税率

留言时间:2021-11-26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兼营销售材料该如何缴增值税,销售该按什么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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