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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股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11-22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余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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