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超过90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之后重新计算应纳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12-13 09: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一)3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