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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合伙份额印花税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份额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实缴的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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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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