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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超市销售给终端个人消费者是否要交印花税

09-29 我要评论

超市销售给终端个人消费者是否要交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超市的顾客都是终端个人消费者,这种销售金额还要计入印花税的计算依据里吗,可以只以采购金额为计算依据吗,还是采购和销售都要计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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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注明价款和税款的,可按照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规定:“三、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确定问题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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