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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养老公司接待老年社团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可以减免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养老公司接待老年社团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可以减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养老服务公司,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已取得区民政局出具的养老资质批复并进行了养老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现我公司将接待一个养老社团组织,为其(全部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并收取餐饮费用,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我司向老年社团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养老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范围?如属于减免范围,公司是否需要留存何种证明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因此,您描述的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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