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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港口内部行驶车辆缴纳车船税

09-29 我要评论

港口内部行驶车辆缴纳车船税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准吗?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怎样理解,是车辆自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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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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