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谁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营口税务局你好:我是辽河油井钻采技术(辽宁)有限公司,现在遇到一个涉税事件咨询,情况如下: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几年前为沈阳采油厂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价值3000万左右,沈阳采油一直未付款,现在斯伦贝谢准备把这个应收款项做“债权转让”,转让给我们,由我们向沈阳采油厂追索,请问,已经过了债权转让,沈阳采油厂付款时,我们和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谁给沈阳采油厂开发票,谁做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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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北京斯伦贝谢公司转让债权给您企业,北京斯伦贝谢公司应当开具发票给您,您收取沈阳采油厂的款项,应当开具发票给沈阳采油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