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回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
来源:青海税务局
时间:2018.12.30
问:您好,我是格尔木的一位残疾职工,请问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果有,能减征的比例是多少?具体怎么办理?谢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耐心街解答我的问题。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青海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超过2万元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1)实行核定征收的,月应纳税额300元(含300元)以下的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3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300元。
(2)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应纳税额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8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比照本条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第七条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以下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当年税款减征申请;年度中间开业经营的,应在开业经营的当月内提出减征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延期至次月申请。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于该项所得法定纳税申报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该项所得的减征税款事宜。
(二)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3.纳税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烈士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街道、乡(镇)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