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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开具规定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开具规定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可不可以使用中英文结合的,例如:轴承IKO。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开具发票是“计量单位”、“产品规格型号”可以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的“KG”等国标标准计量单位具体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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