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我在2018年11月份通过企业申请了租房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3月份时够买了首套住房,2021年底交房。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1、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个人征信?
2、因所购房屋在郊县离城区较远,可能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都在租房居住。可否后期一直选择房屋租金支出专项扣减?选择这种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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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2019年购买了首套住房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则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开始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您这种情况同一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建议您按照真实情况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