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0-02-25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企业直接将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给我们开具了一张接收物资的收条,请问我企业是否能享受2020 9号公告中税收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捐赠给乡镇政府无法享受该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