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具体涉及智能交通、电子警察、道路交通安防监控、智能信息化建设等,销售外购产品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施工及调试(一项业务中销售外购产品与提供安装调试金额占比通常为8:2)。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第六条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