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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具体涉及智能交通、电子警察、道路交通安防监控、智能信息化建设等,销售外购产品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施工及调试(一项业务中销售外购产品与提供安装调试金额占比通常为8:2)。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第六条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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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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