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申报抵减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分三期进行,且均属于老项目,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项目各期在收到预收款时均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现公司项目一期开发产品交付需按照结转收入的5%计算申报增值税,请问这部分结转收入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5%-3%=2%)可以使用项目二、三期已预缴的增值税抵缴吗?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抵减增值税税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写已预缴的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