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18年11月的工资在18年12月发放,应当在1月申报个税,但财务在12月就申报了,那我19年度汇算收入应该是19年1-12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即工资所属期18年12月-19年11月的工资),1-12月缴纳的税款对应的工资所属期18年11月-19年10月的工资,但财务提前一个月申报个税实际缴纳的税款对应的工资所属期18年12月-19年11月的工资,我汇算时涉及到18年的税款咋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需财务逐月修改之前月份的申报表,再做正确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