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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预缴土地增值税基数

09-29 预缴土地增值税基数 我要评论

预缴土地增值税基数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请问,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增的基数是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自行选择?还是有强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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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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