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土地增值税基数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请问,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增的基数是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自行选择?还是有强制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