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销售空调及附带安装如何开票及预交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与甲方签订了空调及安装合同,且属于跨区域的事项。合同中没有列明具体的设备金额及安装金额,是一个总计金额,实际情况是销售中央空调附带有安装,且此两部分可以分清楚。问题一:只通过这个主合同办理外经证,合同金额大,跨区域预交按实际开票金额预交有误问题,需不需签订补充合同?问题二:签订了补充合同,但外经证已经按主合同提交,还没有进行报验,有没有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按照企业签订的合同金额填写的,如果您的合同金额发生了更改或者签订了相应地附属合同,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确保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预缴税款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不一致,不会影响您的报验事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