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疫情优惠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酒店业一般纳税人,因为部分客人需要我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公司是否可以既向其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正常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销项税额。又向其他客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疫情优惠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5条: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