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关于珠宝玉石征税范畴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关于珠宝玉石征收范围的规定,现在是否发生变化。目前征收范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目前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按照该文件第五条执行。具体可参考该文件的详细解释。此文件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