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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消费税关于珠宝玉石征税范畴

消费税关于珠宝玉石征税范畴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关于珠宝玉石征收范围的规定,现在是否发生变化。目前征收范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目前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按照该文件第五条执行。具体可参考该文件的详细解释。此文件该条款目前仍然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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