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征高扣导致的负申报,是否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属于餐饮业,由于低征高扣的原因导致增值税3-6个月都是负申报,现系统因这个原因自动将企业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管理所认为这属于非正常原因的负申报,不受理企业的复评要求。这种情况合理吗?另外,是否陕西省针对这种属于正常情况的负申报,都不予认定为A级纳税人?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