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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高度关注!低征高扣导致的负申报,是否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

低征高扣导致的负申报,是否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属于餐饮业,由于低征高扣的原因导致增值税3-6个月都是负申报,现系统因这个原因自动将企业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管理所认为这属于非正常原因的负申报,不受理企业的复评要求。这种情况合理吗?另外,是否陕西省针对这种属于正常情况的负申报,都不予认定为A级纳税人?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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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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