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2018年11月份的工资,12月发放,本来应该在19年1月申报缴纳个税,可是财务在18年12月已经申报缴纳。导致我多交的税款还能退吗?
2、个税汇算时,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自动汇总的收入总额是2019年1-12月申报的收入,而不是1-12月得到的收入。如果我自行申报应该填1-12月得到的收入还是2019年1-12月申报的收入?(1-12月申报的收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是18年12月至19年11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的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年1月申报您2019年12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申报有误,建议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更正申报之后,如果有多缴税款,可以办理相关多缴税款退税。同时,建议您在扣缴义务人办理更正申报后再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