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没有抵扣,发票信息也错误,该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