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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PPP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涉增值税事宜

PPP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涉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好,我们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公司,根据我司与政府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我司运营期将收取管廊服务费(包含入廊企业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两大部分),其中:

1.入廊企业付费部分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以及中建西安综合管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入廊企业签订的入廊协议,由项目公司收取;

2.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是调整管廊服务费(调整管廊服务费为总投资变动后为维持项目内部收益率水平保持基本不变的管廊服务费。)扣减当年收入廊企业实际付费额后的差额政府予以补贴。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情况考核完毕后确定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

现麻烦老师予以指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文“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我们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麻烦老师予以详细指导。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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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如果属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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