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是否应该开具不征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出售资产包,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客户资源、采购资源、员工等,打包价与资产包给买方产生的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层与买方签署业绩承诺,不得从事同业竞争承诺。这5年买方也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资产交割在数年前,整个交易历时5年。我们按合同约定在今年5月总结算,结算后买方支付剩余款,我们按总额开具发票,请问,发票开具是否应该开具不征税发票,可再大厅申请代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有“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两项,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