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的解读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中“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以正常使用的生产设备对另一企业投资入股,那么公告中相关的债权、负债指的是与生产设备有关的债权、负债还是企业的债权、负债?这个麻烦老师给解答一下谢谢!这个公告是不是现在执行的最新文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告所说债权、负债是指与所转让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券和负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