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咨询
提问时间:2020-06-10 06:08 回复时间:2020-06-13 06:0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您好,财税〔2014〕122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现咨询 西安地方执行政策,是否是,2018年-至今,缴纳义务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仍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省执行的有关政策如下: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2.文化事业建设费:(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根据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所有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