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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8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字文号 陕税函〔2020〕70号 发布时间 2020-05-26 00:0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83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0-05-26 00:0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强生
陕税函〔2020〕70号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的建议》(第8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困难,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成为当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局面下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税务系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已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全力扶持我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顺利渡过难关。您的提案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防疫支持和减负稳岗扶持力度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全面、具体且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与当前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措施方向完全一致,含金量很高。其中一些建议已在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得到落实,对缓解当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方面:一是抵扣防疫企业税金。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我省发改委和工信厅已确定了221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同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以下简称“陕财税2号文件”),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二是根据陕财税2号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减免中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陕财税2号文件规定,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四是企业捐赠防疫物资、资金的税收抵扣,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是继续做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加大减负稳岗扶持力度方面:一是疫情期间和结束后安置失业员工,我局将严格执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下岗失业人员、贫困人口的就业创业。二是关于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出租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三是逾期免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陕西省税务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推进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实时跟踪政策执行效果,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全省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持续贡献税务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盼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