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省局稽查局
陕税稽罚告〔2020〕6号
张树元:(纳税人识别号:352229197011022019)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 张树元向吴晓佺转让了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4,1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2.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张树元、吴晓佺两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3.在实际股权转让时,张树元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树元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相关立据人张树元未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张树元与吴晓佺签订“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补缴印花税13,650.00 元。
4.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7,3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张树元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款、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以相关的股权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印花税)后,张树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37,270.00 元。
上述两项应补缴税款4,650,920.00 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树元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张树元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650,920.00 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