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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具

09-30 增值税发票开具 我要评论

增值税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10-13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食品生产工厂,购货单位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且合同中注明采购食品为员工福利发放。我单位是否可为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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