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11-0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食品加工、销售公司,保险类企业与我司签订合同,从我司购买食品,因其经营范围没有食品相关销售流通,请问一下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向该企业零售食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零售情形,可开具专票,但对方须根据食品用途结合税法规定,来确定该笔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