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食堂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高校食堂取得的饮食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6】82号的规定,免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第(八)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我公司是否适用该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