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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项目

关于违约金收取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建设单位,因总包方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事项,我方依据合同收取违约金,冲减工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征税项目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号6)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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