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收取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建设单位,因总包方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事项,我方依据合同收取违约金,冲减工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征税项目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号6)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