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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合伙型私募基金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基金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2-03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合伙型私募基金解散基金,但合伙企业不变,原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股权投资由合伙企业继续承接,原基金性质的出资人和不再作基金的合伙人实为同一伙人,且并没有现金交易。因为合伙企业不再作私募基金,合伙人还要交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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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与您取得联系,您若对此仍有疑问,您可以拨打12366或者直接联系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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