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缴纳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且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作价,请问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缴纳契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