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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且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作价,请问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缴纳契税吗?

建筑物缴纳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且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单独作价,请问非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缴纳契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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