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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碑林局增值税热点问题问答

碑林局增值税热点问题问答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

主讲人:

培训地点: 税企交流掌上通纳税人学堂

可报名人数: 0

培训时间: 2020-12-22 09:00

增值税热点问题问答

1、咨询人居住的是婆婆名下的房子(非承租),咨询人缴纳暖气费给物业公司,现咨询物业公司能否将暖气费的发票开具给咨询人而非户主?

 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向实际接受物业(供暖)服务并支付物业服务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咨询人丢失从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次由开票方留存)准备用于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咨询如何处理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丢失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导致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可参考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流程处理: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该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15 78号文件规定的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可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5、开具专用发票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6、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7、国网电力公司下属市分公司在购买设备的时候,销售方开具发票,该公司给的开票信息抬头名称是陕西省汉中供电公司,但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陕西省电力公司,这种是否可以?

 不可以,应如实填写收款方信息。

8、咨询人购买的金税盘的分盘每年发生的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与初次购买的金税盘维护费加在一起填写附列资料4与减免税明细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9、咨询人到临潼区秦陵北路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参观兵马俑索要相应的门票和发票时,单位称免征增值税没有纸质的门票和发票,现咨询该种情况能否开具纸质门票或发票?

 秦始皇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收入属于省财政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收入),使用票据是陕西省财政厅申请、领取的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门票专用收据,在全国范围通用的报销凭证。诉求人可以在购买电子门票后索取门票(门票也可做报销凭证),或者参观后在窗口索取票据。

1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有何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1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13、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5、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17、纳税人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18、一般纳税人开保洁服务的普票免税吗?因为疫情影响,保洁服务普票减免了增值税,还有这个优惠政策吗,这个政策到什么时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保洁服务属于 “生活服务”中的一项,所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9、为什么滴滴出行开具的发票,税额处开具的是免税字样,不应该是征税的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滴滴出行属于 “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所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免税发票。

20、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21、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根据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些清包或甲供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如何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4、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凭发票还是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2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26、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7、企业向村委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8、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不同客户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吗?

 可以按照不同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

29、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30、发票既盖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1、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红冲。

32、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发票应作废/红冲。

3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发票仍然有效。

34、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5、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7、自开普通发票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8、代开普通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税务机关在发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吗?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吗?是否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4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报税联是否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报税联等不得加盖印章。

41、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2、哪些情形,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43、一般纳税人提供已经安装的高压电力线路的抢修、维护以及日常保养都应该属于什么税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纳税人对电力线路维护应该属于建筑服务。

44、鸡粪是否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中的“动物分泌物”?

 鸡粪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

45、老鼠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文件规定的爬行动物的范围?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经研究我们认为,老鼠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的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老鼠应免征增值税。

46、蚯蚓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的农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经研究我们认为,蚯蚓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的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蚯蚓应免征增值税。

47、国家拨给企业的研发经费由医院代收,再转交给该企业。现医院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根据纳税人反映税控系统里有显示未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的商品编码,现咨询是否可以按照上述的商品编码开具发票给医院?

 一、国家直接拨付给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不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科研单位将科研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48、根据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上述文件中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文件中的“个人”或者“本人”?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文件中的“个人”或者“本人”。

4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0、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51、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多缴的能否申请退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多缴不退,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52、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如何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有哪些?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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