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