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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当年发生额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4-10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当年发生额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6

答复内容

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只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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