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3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总公司和分公司构在西安市的,分公司19年成立,如何办理分公司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错误,参考陕财税2016年10号文件答复】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根据您的描述,您想采用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汇总方式。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二、如果您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西安市同一县(市、区),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税务局会同财政局批准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