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拍挂要求无偿配建的经济适用房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20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政府在摘牌挂出让公告中要求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部分是作为公共配套在土地增值税中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请给出对应的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