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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09-30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我要评论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而根据最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条件少了“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请明确此条件是必须满足才能退税,还是按照最新的低于50万元只要增量大于零就可以申请退税?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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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按照该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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