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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些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有些按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咨询一下,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

留言时间:2019-10-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些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有些按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咨询一下,我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料去施工,按服务缴纳还是按货物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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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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