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经营预交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1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是不是要预交3%的增值税,这个预交的是按预收款交还是预售款和工程款,比如我们开始预收了40万的预收款,第二次手里50万的工程款,预交税按哪个金额交纳?需要预交增值税的是预收款超过30万还是总收入超过30万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