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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收购自己社员农产品是否需要收购发票开具

收购自己社员农产品是否需要收购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19-10-26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合作社收购自己社员的农产品,是否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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