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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借款个税问题及利息

09-30 借款个税问题及利息 我要评论

借款个税问题及利息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企业向个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向法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向单位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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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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