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认依据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清算对象的确认,总局公布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依据该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认可否依据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与您取得联系,您若对此仍有疑问,您可以根据查询编号拨打12366查询工单流转情况或者直接联系税务机关咨询。